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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咨询:不轻信口头承诺,以合同为准

http://www.788111.com  日期:2008-07-26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本报7月11日C02版刊发《一个散户的股市浮沉样本》报道和7月17日C03版刊发《深圳证监局将对刘林采取监管措施》追踪报道,对证券咨询机构非法敛财活动进行披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深圳证监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亦借本报提醒中小投资者,不轻信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口头承诺应以合同为准等。
深圳证监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在对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诉和处理中,投诉人维权意识不强,没有保留书面或其它直接证据,给监管机关的调查带来困难。
该负责人强调,广大中小投资者切记不要轻信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口头承诺,一定要与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先了解合同内容,对合同中自己不能承担的风险,千万不要轻易接受;合同成立后也要先签字、后付款;同时要保留好合同、付款凭据、发票及服务内容等书面证据。
负责人还建议,投资者多关注证券监管部门、正规证券经营机构的公开信息,鉴别非法证券活动。许多非法证券机构假冒或仿冒正规证券机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投资者应及时通过证券监管部门、正规证券经营机构的网站或电话,来核实与自己合作的机构是否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资格。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信息可在深圳证监局网站查到。
上述负责人提醒,客户与公司签订民事合同并交纳费用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而证券监管机关是行政机关,此类民事纠纷不属其受理范围,投资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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