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上市公司时,遇到公司重组更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主持人:文雨本期嘉宾: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苏军华律师 主持人:继5月31日、6月7日证券时报维权信箱分别刊登《*ST大唐(行情、资讯、评论)和西昌电力(行情、资讯、评论)因虚假陈述受证监会行政处罚 相关受害投资者如何索赔》和《受损投资者索赔全攻略》以来,编辑部陆续接到投资者的大量咨询。 不少投资者提出这样的问题:“在以虚假陈述为由提起对上市公司的诉讼时,如遇到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变更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诉讼主体和起诉地点是变更前的公司及所在地,还是变更后的公司及所在地?”针对上述疑惑,维权信箱特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苏军华律师予以解答。 苏军华:如果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即被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的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如果上述虚假陈述人对虚假陈述负有直接责任,即只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虚假陈述,投资者购买与虚假陈述相关联的股票,并且因股票价格下跌而受损就认定该损失与虚假陈述有关,都可以被列为被告。当然,如果这位投资者单独起诉上市公司,从法律上看也是可行的。 情况一:原被兼并企业注销登记不存在,诉讼主体为兼并后存续企业 在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前,如果该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投资控股甚至并购,公司的名称和公司注册地都进行了变更,这是属于我国企业并购中典型的一种结果。 如果并购方式是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吸收为自身的一部分,被兼并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都进行变更,即原被兼并企业注销登记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可以认为上市公司已被合并,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归并于一个企业的行为,被合并企业的法人资格必然消灭;(2)合并前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企业全部、概括继受。这种继受是法定继受,不因合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兼并企业将继承被兼并企业所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兼并前上市公司发生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在兼并后投资者提起诉讼的,应将该兼并企业作为虚假陈述的诉讼主体,也即兼并后发生的虚假陈述诉讼主体,是兼并后存续的企业。 假设S*ST源药(行情、资讯、评论)恢复上市后,公司名称在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为“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交落户(法定注册地)广东东莞的话,那么这已经从控股并购转化为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不复存在,这意味着原来企业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被兼并后的企业所取代。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情况二:被控股企业的经济实体依然存在,诉讼主体不再变更 如果被控股企业的法人资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控股公司(自然人)只是作为控股股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控股的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依然存在,依然是一个承担权利义务的独立法人主体。那么,收购企业通过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票达到控股,只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承担风险。被收购企业的经济实体依然存在,这就意味着被收购的企业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企业人格而存在。在此状况下,如果投资者以虚假陈述为由提起对原上市公司的诉讼,仍应以被收购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通常情况下,当一个企业出售或被收购兼并后,如果被转让的企业已被受让人并入自己的企业或注册成新的法人,原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如果应该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在法律上仍存在),投资人包括债权人不仅可以起诉该企业,还可以追究接受资产的受让方。 综上所述,企业之间控股兼并方式的不同导致诉讼主体的不一致。如果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吸收为自身的一部分,兼并企业将继承被兼并企业所有的权利与义务,则兼并前发生的民事损害赔偿在兼并后提起诉讼,应将该兼并企业作为诉讼主体;如果收购企业只是为了控股,被收购企业的法人资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兼并企业只是作为股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兼并的企业依然存在。那么,应只将被收购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根据本律师的了解,S*ST源药经过资产重组重新挂牌上市交易后,2008年7月2日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还发布了有关公司诉讼的公告,表明目前上市公司的法定名称仍是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只是法定代表人由新的控股公司委派的人担任,主业将变更为废旧轮胎循环再利用处理设备、橡胶粉应用及技术推广。公司名称现在还没有变更为“东莞市方达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行情、资讯、评论)技园区郭守敬路351号。因此,投资者应将上市公司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诉讼主体。 如果您在维权方面有疑问、有建议,将联系证券时报维权信箱lwl@zqsb.com.cn,维权电话0755-835016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