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告[2008]23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3号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已于2007年7月4日发布并实施。为了明确实施前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衔接事项,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一、《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截至《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其任职资格在《高管办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除外),截至《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在《高管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任职。 二、《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在《高管办法》实施后离任的,适用《高管办法》第34条。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高管办法》实施后离任的,适用《高管办法》第44条。 三、《高管办法》实施前期货公司自行任用的首席风险官,在《高管办法》实施后,应当按照《高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任职资格。 四、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具有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但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人员,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通过资质测试。逾期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并且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尚未离任的期货公司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按照《高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五、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更多最新法规: a.. 关于印发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8-5-16) b..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财务司(2008-5-20) c.. 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5-22) 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5-22) e.. 关于提示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业务风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5-12) f.. 关于继续做好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5-23) g..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有关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8-5-20) h.. 广电总局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 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8-5-13) i..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08年5月24日至25日支付系统持续运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8-5-21) j.. 关于加强航运枢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2008-5-15) k.. 关于确保“三夏”期间农用柴油供应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008-5-24) l.. 关于发布《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2008-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