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钟慧)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已经实施4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现交强险)与投保车辆交通违法、保险事故理赔相挂钩(即“双挂钩”制度)将按照修订后的新办法实施。按照新办法,整体上浮比例缩小,下浮比例扩大,以更好地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对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上浮的上限由原来的最高70%改为最高60%,下浮比率由原来的10%(每年均固定)改为10%、20%、40%(每年递增),而且每次违法上浮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缩小。 这次修订主要对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因子和幅度进行了修改。一是剔除了部分保险的除外责任或与保险风险管理无关的因子。例如“无证驾驶”、“市区乱鸣喇叭”、“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二是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要求新增了部分因子。例如“驾驶时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让行规定”和“变更车道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等。三是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了人性化的处理。例如对原浮动因子中超速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为“超速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下”等不同的标准。 按照新办法,如果连续三年没有交通违法,最多可享受40%的费率下浮;同时连续三年没有事故理赔,又可以享受30%的费率下浮。也就是说,新的费率“双挂钩”制度实施后,遵章守纪无事故的驾驶员最多可以享受70%的交强险费率下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