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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601857)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0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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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正确履行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地的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境内外上市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简称"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及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公司按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20-F表格(美国版年报)、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同时符合公司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定期报告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20-F表格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报备;中期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季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九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或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境内外各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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