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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服(601808)二〇〇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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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议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6月3日14:00。 4、网络投票时间:2008年6月2日 15:00至2008年6月3日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6B。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因其它公务,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由副董事长袁光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891,239,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2,891,229,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2%。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461,159,84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3%;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430,070,138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说明:依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若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投弃权票或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表决结果时,其所投的票数将不计入表决结果内",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提案的表决中,对于投弃权票或放弃投票的,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表决,投票表决情况如下表: 议案内容 投票数 赞成 一、审议并批准截至二零零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 其中:A股:2,461,169,840 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 2,891,009,978 H股:429,840,138 告; 二、审议并批准二零零七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和股息分配方 2,891,239,978 其中:A股:2,461,169,840 案; H股:430,070,138 三、审议并批准截至二零零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2,891,009,978 其中:A股:2,461,169,840 董事会报告; H股:429,840,138 四、审议并批准截至二零零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2,891,009,978 其中:A股:2,461,169,840 监事会报告; H股:429,840,138 五、审议并批准续聘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会计师 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二零零 2,890,385,978 其中:A股:2,460,315,840 八年度境内及境外核数师并 H股:429,216,138 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 案; 六、授权董事会可在12个月 内增发不超过已发行的H股 总股份20%的H股,本授权自 2,891,239,978 其中:A股:2,460,648,320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H股:211,354,400 个月内有效。 赞成数占 议案内容 反对 出席总数 的比例 一、审议并批准截至二零零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 其中:A股:0 100% 告; H股:0 二、审议并批准二零零七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和股息分配方 其中:A股:0 100% 案; H股:0 三、审议并批准截至二零零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其中:A股:0 100% 董事会报告; H股:0 四、审议并批准截至二零零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其中:A股:0 100% 监事会报告; H股:0 五、审议并批准续聘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会计师 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二零零 其中:A股:0 99.97% 八年度境内及境外核数师并 H股:854,000 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 案; 六、授权董事会可在12个月 内增发不超过已发行的H股 总股份20%的H股,本授权自 其中:A股:521,520 92.42%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H股:218,715,738 个月内有效。 上述议案的详情可参见公司于2008 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曲惠清、赵吉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律师的见证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在实质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本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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