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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宝龙(600988)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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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指派王云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参加了公司于2007年5月19日上午9: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查并予见证,并根据有关事实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予以公告,并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情况如下: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08年4月26日召开了第44次会议并通过了决议,决定在2008年5月19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已于2008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予以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审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一致。 根据以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审验: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的股份65,96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21%,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治邦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 (1)、审议《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公司2007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07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7年年度利润分配草案》; (6)、审议《公司2008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审议《关于2007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见证: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大会现场由2名股东代表和本律师负责监票和计票,并当场统计和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 3、经投票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经有效表决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云辉 2008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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