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宁波热电(600982)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制度 2008-3-11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制度

(2008年3月7日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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