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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元(600981)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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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 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需审议的内容、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 年5月15日上午9:30 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蒋金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7457184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20%。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2745718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 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2745718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 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2745718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 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2745718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0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2745718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经营范围并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同意2745718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7.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 年年度工作报告及其摘要》,同意2745718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审议及表决。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成宝 潘岩平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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