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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纸业(600966)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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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2月19日上午9:00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月29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08年1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审议事项等内容,决定于2008年2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延良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123,908,2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本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刘小英: 王海青: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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