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评论      
法律界人士评价郑百文流通股回购案判决结果 2004-6-14
     法律界人士评价郑百文流通股回购案判决结果

郑百文(现三联商社,600898)重组案余波未了,6月1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郑州股民李香岭起诉郑百文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股票回购侵权案作出判决,二被告被判向李香岭等6位起诉股东返还一半三联商社股票。这一判决引起了市场人士特别是法律界人士的普遍关注。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宋一欣律师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郭锋先生都认为,这一判决是一个进步,它否定了强制过户的合法性,判决结果总体上来说还是体现了对中小股东的权利的某种程度保护。但两位律师均强调,这一判决结果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还很有限。
宋一欣认为,这一判决结果表面上看认定了郑百文重组方案违背了股东意愿,但在实质上“返还一半”的做法,仍然是在实际效果上达到了原来方案的结果。同时,他认为,这一结果同样带来一些新的公平性问题,如对于那些同样被强制回购而没有起诉的股东(因为目前起诉的仅有6人),特别是那些在“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规则下并没有发表明示反对声明的股东来说,这一判决结果在实际上使这一案例最终出现了第三种选择,而对于当初绝大多数股东来说,他们作出的选择都是在只有两种选择条件下作出的。因而,这就带来了新的不公平。
郭锋则认为,虽然这一判决结果大方向是对的,但对股民利益的保护力度还不够。不但应该全部赔偿,而且应该将本金与利息等都同时赔付。现在只赔一半的做法离股民诉权也还有差距。
从对郑百文案具体影响的角度看,宋一欣认为,这一判决结果为其他股东的起诉留下了空间。当初声明反对或没有声明反对的两类股东,在法理上均存在诉讼的权利,核心是其当初的意思表示是否出自自愿,是否存在被强迫的情形。但从对郑百文案的总体影响角度看,郑百文重组基本事实已经完成,这一判决只不过是一种事后追认而已,也并不会对郑百文的重组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以后的法律问题都只会是余波。郭锋认为,这一判决还会有示范作用。以后在类似重组中没经过合法程序的强制过户,法律都是不支持的。由此而造成的股民损失,不论是重组公司也好,还是登记公司也好,没有合法的依据都不能强制完成过户。这一判决也使其他股东看到了希望,股东们可以根据法律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利。
宋一欣强调,虽然郑百文重组完成了,但这一诉讼结果仍然表明,郑百文一案有其特殊性,是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的一个特殊案例,没有可复制性。像后来类似的银山化工重组方案就做不下去了。他认为,郑百文重组案例中不公平的起源在于,这一重组方案是通过大股东强制性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剥夺了提出异议的流通股股东对回购价格的估价请求权,而正是这种权利的缺失造成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实质性侵害。
郭锋则认为,这一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今后的公司重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论怎样的重组,都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第一位。同时,重组一定要按法律的程序走,要让不愿意参与重组的股东享有应有的选择权,让他们可以以合法的方式选择退出,不参加重组,这样才能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他还认为,这一判决并不仅仅是郑百文重组留下的法律尾巴。郑百文重组最终能否成功,不仅仅是法律和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最终还要看公司经营效果如何,法人治理能否完善,能否通过重组顺利进入资本市场获得再融资,提高收益率水平。如果重组最终不能实现股东的收益,那么所有参与方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郑百文重组是否成功还需拭目以待。(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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