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张江高科(600895)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1-23
|
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现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接受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朱林海律师、陶凌诚律师出席公司于2008年1月22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业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法律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7年12月28日公司董事会三届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08年1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07年12月2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审议事项通知各公司股东。符合《公司法》第103条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按通知确定的时间于2008年1月22日下午二点准时召开。 会议在充分保障股东各项权利的前提下依法完成了全部议程和投票表决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共48人,代表股份639,792,4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628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上述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选举王洪卫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选举谢勇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朱林海律师 陶凌诚律师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