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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股份(60088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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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现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如下: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三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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