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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股份(600887)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相关事项的意见 200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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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相关事项的意见
本人系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伊利股份)独立董事,现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经二00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证监会表示无异议后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详见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2006年12月29日公司二00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相关材料),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安排,伊利股份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8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权利。若在行权前伊利股份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50,000,000 份调整为64,479,843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3.33元调整为12.05元(详见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 2007年6月27日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及2007年11月21日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价格的公告)。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目前公司激励对象已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公司拟采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并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本人认为,公司激励对象已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 独立董事: 郭晓川 王蔚松 吴邲光 姚树堂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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