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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股份(600887)提示限售股上市流通 200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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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3月31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4月2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4月24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若公司2006年和2007年的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将分别向流通股股东追送一次股份,否则,将应向流通股股东追送的股份转送给公司激励对象。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1、法定承诺事项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做出相关法定承诺。 2、特别承诺事项 ⑴ 公司第一大股东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所持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⑵ 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如果权证发行于限售期内,则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派发及在权证存续期间买入的权证不能卖出,只能在行权日行权;如果权证发行于限售期外,则非流通股股东获得及在权证存续期间买入的权证可以卖出,可以在行权日行权。 ⑶ 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承诺: 鉴于本委为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呼市投资公司”)实质控制人,呼市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利股份”)第一大股东,为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长期保持对伊利股份的控制地位,本委承诺永久持有呼市投资公司51%以上股权。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伊利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中的63,269,686股已于2007年4月24日上市流通,以当时总股本516,469,784股统计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书。 保荐机构认为: 1、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2、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3、同意推荐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公开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9,427,282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5月30日。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⑴ 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包头市劲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第一大股东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垫股份192,000股,偿还代垫对价后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600,000股。 ⑵ 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原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已偿还第一大股东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垫股份117,376股,偿还代垫对价后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366,800股。 ⑶ 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呼和浩特金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7年4月23日通过拍卖受让原伊利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呼和浩特市华世商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全部伊利股份非流通股股份)已偿还第一大股东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垫股份2,703,514股,偿还代垫对价后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8,448,482股。 ⑷ 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上海群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偿还第一大股东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垫股票3,840股,偿还代垫对价后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2,000股。 5、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二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第一次为2007年4月24日,有63,269,686股流通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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