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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投电力(600886)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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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2月26日公告了《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贵公司董事会还根据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内容一致。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467,165,00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4.30%。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束后,贵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7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通过了《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经营计划》; 6、审议通过了《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陈胜 刘翔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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