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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科技(60088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0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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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2008年4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4月18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应参会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会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经表决,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2008年4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内容)。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鉴于吴革和陈贵雄已连续6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提名萧晓晖、戴志刚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吴革、陈贵雄和王广兴认为萧晓晖、戴志刚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同意被提名人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该项提案需提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选举。 公司对吴革先生和陈贵雄先生在其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通过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本公司"临2008-08号"《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4月23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萧晓晖:男,1964年7月出生,英国牛津大学国际关系研究生,律师。曾在外交部港澳办和亚洲司、英国路卫德邻律师行、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天达律师事务所工作,2000-2002年任三星联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2002年至今任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戴志刚:男,1974年5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2000年2月-2003年5月在云南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任业务十二部审计人员、审计项目经理;2003年5月-2005年6月任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三部、业务二部高级项目经理;2005年6月-2008年2月任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二部主任;2008年4月至今任昆明千仁智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现就提名萧晓晖、戴志刚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补充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4月23日于云南昆明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萧晓晖、戴志刚,作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萧晓晖于北京、戴志刚于昆明 2008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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