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ST洛玻(600876)董事会公告 2008-5-10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有关前任执行董事及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当事人)因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而于2008年4月23日受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的公开谴责或批评。
本公司及当事人受到香港联交所的处罚是基于以下原因:
本公司与其母公司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玻集团公司")在2005年5月26日为成立两家合资公司而订立两项协议("合资公司协议")。根据合资公司协议而进行的两个项目构成《上市规则》所指的关连交易兼主要交易。因此,本公司须(i)事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及(ii)在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7及14A.49条有关关连交易的规定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4.38及14.40条有关主要交易的规定刊发公告后21天内发送通函。然而,本公司在按有关规则的规定发送通函和获取独立股东的批准之前,已向该两家合资公司注资人民币8,800万元,供其建设生产厂房。因此,上市科指称本公司违反了有关规则。
当事人仅仅从便利于商业的角度考虑处理上述事宜,上市科指称当事人违反了其《董事承诺》。
有关详情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除本公司及当事人受到公开谴责或批评外,本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的权利并没有受到其他限制。
本公司H股还在停牌,直到本公司收到香港联交所的复牌通知。
因香港联交所对本公司及当事人的公开谴责或批评是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并没有专门通知本公司,加之本公司对此关注不够,获取信息较晚,故未能在中国内地及时公告此事,董事会谨此向投资者致歉。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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