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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600876)董事会公告 2008-1-2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董事总经理高天宝先生代表本公司(甲方)于2007年12月28日与汝阳县工艺美术福利厂(乙方)签署一项资产买卖合同,就乙方购买甲方闲置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等达成一致意见。高天宝先生已在2007年10月8日召开的五届十四次董事会上获授权处置本公司该等闲置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
该等闲置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为本公司的一条浮法玻璃生产线,已于2006年2月因运转到期停止生产,需要冷修(冷修是浮法玻璃生产线周期性停产更新改造设备材料恢复再生产的过程)。但因该生产线现处于洛阳城区内,洛阳市政府政策要求不能原地冷修后再次生产,故该生产线设备及有关资产闲置至今。该块资产截止2007年8月31日,账面净值为人民币1,062.25万元(未经审计),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3,494.53万元
1、交易双方基本情况为:甲方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雷波先生,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南省洛阳市唐宫中路九号;乙方为汝阳县工艺美术福利厂,法定代表人为李志豪先生,公司注册地址地址为汝阳县大安工业区,乙方注册资本为33万元人民币,截止2007年11月30日,总资产2300万元,净资产183万元。
2、合同条款主要内容为:
一、出售设备
甲方用于出售的设备,为其合法拥有所有权并不存在任何争议的生产及辅助设备。
二、出售价款
甲方设备出售总价款为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35,000,000元)。
三、价款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购买价款的30%即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10,500,000元)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乙方于2008年3月30日前将购买价款的70%即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万元(¥24,500,000元),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首笔购买款,则本合同在10日期满后自行终止。
四、设备的交付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要求支付完毕设备购买款之后,甲方开始组织对出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检修后的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检修完成后,双方在甲方注册地交付设备。
五、甲方承诺保证
甲方承诺和保证,其为依法律注册并存续的公司法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出让资产为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益的资产。
六、乙方承诺保证
乙方承诺和保证,其为依法律注册并存续的公司法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买价款。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如期支付购买价款,每逾期一日,支付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经甲方催告仍不能支付购买价款,甲方有权终止并解除本合同。
八、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或终止等任何问题,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洛阳市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仲裁。本合同签订后,若仲裁规则有所修订,则按已通过且生效的最新修订规则进行仲裁。。
九、合同修改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待合同生效并满足交易条款后,2007年度可增加利润2,437.75万元人民币。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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