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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药业(600869)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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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时间预约完毕后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师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董事会秘书协助并进行书面记录和存档。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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