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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梅雁(600868)重大诉讼公告 200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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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与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引发诉讼,2008年5月13日,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现将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判令被告将原告所有的8.4%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返还给原告。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原告的前身,经工商局批准于2006年9月11日更名为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9月13日,原告的前身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持有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167,945,584股股份(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8.4%)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每股1.2元人民币,股份转让总价款为20153.5万元人民币。 由于双方的股权转让手续一直未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 2004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因被告的证券公司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股权无法完成过户时,原告同意被告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006年6月期间,被告与他人分别签订了四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与原告《股份转让协议书》中涉及的股份全部转让了出去。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吉富公司在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是无效协议,因双方随后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附随协议,依据主协议无效从协议也无效的法理,该份附随协议也应是无效协议。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如诉请。 三、特别提示 本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受理,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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