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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人股份(600860)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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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7年12月5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经济日报》和英文虎报上发布了《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公司6203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广州GUANGZHOU深圳SHENZHEN海南HAINAN西安XI'AN青岛QINGDAO杭州HANGZHOU南京NANJING沈阳SHENYANG太原TAIYUAN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国华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名,所持股份总数为230,166,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54%。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管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会计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下述两项普通议案以现场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一)审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离任本公司境内外核数师; (二)审议委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7年度境内外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经表决,上述两项普通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娄爱东 王海燕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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