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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百集团(600856)定向增发所涉及长春东方联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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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所涉及长春东方联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宁永会评报字(2007)第088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文。 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永华事务所")接受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因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购买资产而涉及的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长春东方联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以下简称"七家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对委托评估的部分股东权益在2007年11月30日这一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公允市场价值作出了评定估算。 立信永华事务所在对七家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化要求,严格遵循资产评估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及资产持续经营、替代性、公开市场等原则,强调评估程序的科学性,取价标准的公正性、资产状态确认的现实性。以公正、客观、科学地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之公允市价进行评定估算。 本评估报告所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为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理性、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本资产评估项目所采用的主要评估方法为成本加和法。 在采用成本加和法的评估过程中,对七家公司列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详细的清查,对七家公司提供的法律性文件与会计记录以及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审核,按公认的产权界定原则对七家公司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了必要的产权验证及对资产的实地察看与核对,并取得了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和交易价格的比较,以及其他有必要实施的资产评估程序。 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本次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购买资产而涉及的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长春东方联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在2007年11月30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74,916.83万元,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为74,916.83万元,评估值为183,939.46万元,评估增值为109,022.63万元,增值率为145.52%。 股权价值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7年11月30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调整后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序号 被评估公司 A B C D=C-B 长春联合实业集团有 1 限公司 23,542.81 23,542.81 69,146.15 45,603.34 长春高力投资集团有 2 限公司 34,067.95 34,067.95 40,211.10 6,143.15 扬州高力国际汽车城 10,421.91 10,421.91 17,903.92 7,482.01 3 有限公司 无锡高力国际汽车博 4 览城有限公司 2,507.84 2,507.84 52,302.15 49,794.31 常州高力国际汽配城 5 置业有限公司 3,451.16 3,451.16 3,451.26 0.10 南京高力汽配科技投 6 资服务有限公司 894.80 894.80 894.52 -0.28 南京高力轮胎汽配市 7 场有限公司 30.36 30.36 30.36 - 合计 74,916.83 74,916.83 183,939.46 109,022.63 ================续上表========================= 增减率% 序号 被评估公司 E=(C-B)/B*100% 长春联合实业集团有 1 限公司 193.70 长春高力投资集团有 2 限公司 18.03 扬州高力国际汽车城 71.79 3 有限公司 无锡高力国际汽车博 4 览城有限公司 1,985.55 常州高力国际汽配城 5 置业有限公司 - 南京高力汽配科技投 6 资服务有限公司 -0.03 南京高力轮胎汽配市 7 场有限公司 - 合计 145.52 特别提示: 本报告的使用需关注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之特别事项说明部分。 本报告提出的评估结果是建立在有关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基础上。 本报告中,评估人员的责任在于对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之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不发表意见、也不作确认或保证。评估人员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并有责任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是本报告所依据的权属资料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在评估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长春东方联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股权价值时,我们未考虑该等资产所涉及抵押、担保以及如果该等资产出售等经济行为,则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 本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服务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评估报告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或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未经许可,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自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11月29日。 法定代表人:诸旭敏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王顺林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向卫峰 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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