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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欣股份(600851)二OO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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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OO七年度股东大会于二OO 八年六月十二日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谢凌玲律师、张薇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60人,代表股份274,627,30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75%。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香港《大公报》上刊登公司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审核,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包括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会议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公司2008年度为下属企业贷款予以担保的计划; 6、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议案: (1) 决定公司净资产30%限额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项; (2) 决定公司净资产10%限额内的短期投资和委托理财事项; (3) 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5%的关联交易事项。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2007年度审计费的议案。 五、 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8年6月12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谢凌玲 律师 张 薇 律师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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