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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盛(600817)重大诉讼公告 200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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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诉讼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远大) 第一被告: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科技) 第二被告: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普实业) 二、案件起因 2007年中国远大与宏盛科技商定,由宏盛科技委托中国远大及其下属企业,以开立信用证的方式为宏盛科技采购货物。为保证宏盛科技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宏普实业将其持有的宏盛科技的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国远大,为宏盛科技在《代理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提供担保。 根据上述约定,宏盛科技应当向中国远大支付采购合同项下的信用证余款及全额代理费共计29,390,993.91美元。但至今宏盛科技未向中国远大支付上述款项和费用。 三、诉讼请求 中国远大请求判决第一被告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如下还款义务: ①、清偿所欠付的货款及代理费总计29,390,993.91美元; ②、向原告赔付所欠款的逾期利息人民币3,926,361.54元; ③、向原告赔付因欠款给原告造成的汇率损失人民币5,866,442.38元; ④、向原告赔付因欠款而给原告造成的对外融资损失人民币2,536,000元以及即将发生的高额融资成本,月息不低于2%; ⑤、向原告赔付因本案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00元以及可能增加的律师费; ⑥、向原告赔付因本案诉讼而在境内外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翻译费、查询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00元; ⑦、请求判决宏普实业按照《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为第一被告的上述欠款及全部赔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⑧、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本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本案的开庭审理情况及最终判决结果作进一步分析。 六、诉讼进展 本案尚在审理之中。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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