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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神马实业(600810)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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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众天股字(2008)shm-01号 致: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马实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08年3月7日召开六届十五次董事会,并于2008年3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会议地点、方式、会议议题、出席会议的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25日9:00时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司南一楼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张兆锋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表及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经核对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的股东名册、公司股东登记汇总表及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08年3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验证,董事会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3846964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9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予以表决。 在审议《关于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河南神马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公司控股股东神马集团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有效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文件一并呈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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