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关于山西汾酒(600809)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3-19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莉律师出席贵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8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即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8年3月18日上午在本公司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会议如期于2008年3月18日上午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谭忠豹先生主持。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31567381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2.92%。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莉
200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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