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轻纺城(60079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2008-2-26
|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2008年2月25日五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职。 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五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材料之三: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