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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合力(600761)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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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良证字第06号 致: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08年4月4日在《证券时报》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再次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11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共14人,代表股份130,788,751股,占公司总股本356,954,477股的36.6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10人,代表股份43,880,9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是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记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无新议案提出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良其 叶振东 负责人:王良其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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