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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600761)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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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自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执行) 一、为进一步优化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通知要求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制订本规程。 二、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中审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四、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六、公司财务部门、证券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有利条件。 七、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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