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东方银星(600753)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13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百君所(2008)法意字第022号
致: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熊杰(已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4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12日上午10:00在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东方山水假日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大明先生委托的公司董事曹家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45,308,5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将重庆雅佳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出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如下: 《将重庆雅佳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出售的议案》,赞成票45,308,531票,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了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了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熊杰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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