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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中药业(600750)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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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08年4月11日上午9∶30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汤怡燕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和《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08年3月21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11日上午9∶30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133,612,1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情况如下: 1、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3,612,149股。同意:133,612,149股,占100%; 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2、公司200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3,612,149股。同意:133,612,149股,占100%; 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3、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3,612,149股。同意:133,612,149股,占100%; 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4、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3,612,149股。同意:133,612,149股,占100%; 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5、公司2007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3,612,149股。同意:133,612,149股,占100%; 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6、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3,612,149股。同意:133,612,149股,占100%; 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汤怡燕 2008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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