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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大(600739)二○○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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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开胜、于玲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2008年4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8年4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08年5月9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165,522,3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97,206,544股的18.45%。上述人员均持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或授权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在任期内。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2008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聘用2008年度审计机构及增加2007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年报酬的议案》等10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予以逐项表决。监票人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决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开胜 于玲 2008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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