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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高新(600736)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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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董事会年会(五届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10日上午在苏州市新区狮山路35号金河大厦25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高剑平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东15家,代表股份259,102,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904%。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2、《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3、《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4、《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红利分配方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5、《关于公司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本公司审计工作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7、《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8、《关于同意整体转让持有苏州钻石金属粉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9、《关于同意苏州高新及新港公司参与发起成立"苏州高新狮山商旅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李国兴 原浩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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