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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高新(600736)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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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4月30日上午10时在江苏省苏州市狮山路35号金河大厦2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纪向群先生委托高剑平副董事长主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04,537,9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71%。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2006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100%通过; 2、《2006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100%通过; 3、《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100%通过; 4、《2006年度红利分配方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5、《关于公司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 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国兴 2007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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