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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货(600729)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7-1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索通(2008)第MY063001号

致: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四届十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2008年1月29日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4月8日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2008年6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度(四届十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在法定期间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8年6月30日9时30分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86号重百大酒店会议厅举行,公司董事长肖诗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均符合《召开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公司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身份证明、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等的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所持股份72,265,2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424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07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0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关于2008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7)《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关于2008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修订《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马 云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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