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鲁北化工(600727)二○○七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8-5-21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8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和对个人股股东身份证明、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股份数128,633,36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6.65%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宏
签名:
签字律师:王骞
签名:
签字律师:卢二松
签名:
日期:2008年5月20日
将大赢家网站设为上网首页吗?  将大赢家网站添加到收藏夹吗? ↓Adobe Reader PDF阅读器下载↓  ↓如何防范炒股帐号被盗?↓
关于大赢家 | 网站导航 | 产品与服务 | 用户反馈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内容合作 | 广告合作 | 加盟代理
大赢家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上步工业区401栋4楼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96 6666
版权所有:大赢家财富网 深圳市大赢家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70404]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