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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山(600720)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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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出席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7年8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时间和期限、会议地点、提交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和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9月1日在兰州市祁连山大厦4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皓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84,996,7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47%。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发行3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并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吴 团 结: 二○○七年九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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