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海博股份(600708)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8-5-9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吴伯庆律师出席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召开的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8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二OO七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亦同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上公告。上述公告载明如下内容: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其它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5名,持有公司196,738,521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核,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008年4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8年5月8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吴伯庆 律师
杨红良 律师
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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