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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股份(600692)二OO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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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邵曙范律师、叶宗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等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8日下午1:00时在上海市崇明县南门路178号天鹤大酒店四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的资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和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全部提案,按照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所有提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邵曙范 经办律师:邵曙范 叶宗林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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