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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毛(600689)关于诉讼的公告 2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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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7月3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诉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 告: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锡定 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被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起因 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诉:"原被告于2005年签定《房屋转让合同》,被告向原告转让其所拥有的上海市杨树浦路1056号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32000万元。合同生效后,被告采取拖延回避态度,始终不与原告进行实质性的接触,也未向原告作出任何解释,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007年1月5日,被告发出公告,其与2006年12月29日与上海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签署了《上海市杨浦区工业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将原告《房屋转让合同》所涉杨树浦路105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地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转让给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金额为人民币45,342万元"。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继续履行,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损失人民币9,950万元。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查,本公司与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于2005年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第十条约定,该合同生效条件为: 1、甲、乙双方董事会决议通过转让及受让该房地产。 2、如需经国家部门批准,获得批准后生效。 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及盖章。 该合同至今没有满足以上生效条件,原告也从未就合同生效的问题与本公司有过任何接触。本公司也从未收到过原告就该合同支付的任何资金。 根据上述情况,本公司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具体结果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六、诉讼进展 本案尚在审理之中。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本公司将及时披露。 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3、房屋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七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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