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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毛(600689)独立董事对公司专项治理相关事项的声明 200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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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专项治理相关事项的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在公司专项治理现场检查的下述问题,即发现公司与前任大股东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的关联方等股东共同投资的上海迪伊毛纺织有限公司、上海二毛爱斯纺织有限公司清算时发生的职工安置费用大部分由公司单独承担的问题及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经充分讨论,我们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作为上海迪伊毛纺织有限公司、上海二毛爱斯纺织有限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负责两家企业的经营,在其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及时停产清算,避免了本公司股东利益的进一步损失。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承担上述企业的减员费用既是履行法定程序,也是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公司董事会六届四次会议已同意上述两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由法院主持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及清偿。 我们同时注意到公司在2007年以前年度已对上述费用计提了特别坏帐准备。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7)第1117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另外,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斜土路791号5号幢、斜土路791号6号幢、锦州湾路185、160号的房地产转让给公司,其交易价格合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从房地产市场未来良性发展的态势看,其潜在的价值可以弥补公司承担的上述企业的减员费用(已获得2007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 本项判断的现实依据为2002年5月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对公司进行重组,将杨树浦路1056号(约75亩)地块以1.1亿元的评估价格注入,2006年12月29日,该地块公司以4.53亿元的价格被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收购,在支付了重组企业的职工安置等费用后,对公司的实际利润贡献超过1亿元。 特此声明。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晓雷、徐志炯、吴复民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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