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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60068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议的工作规程 20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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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议的工作规程
(2008年3月3日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公司总会计师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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