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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广告合同起纠纷 凤凰卫视被索赔3000万元 2005-9-29
     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受理了北京金卡尔广告公司起诉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凤凰卫视继续履行合同给付的权益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3000余万元。

  金卡尔公司诉称,2003年10月25日,该公司与凤凰卫视公司广告管理中心签订了3年的广告代理协议,约定由其独家代理凤凰卫视中文台、资讯台的各大城市天气预报栏目广告权益的承销事宜。但是2004年9月15日,凤凰卫视突然终止与该公司续签2005年的广告代理协议。后经了解,凤凰卫视违约将其广告独家代理权转让给了第三方,使金卡尔公司的经营计划泡汤。目前法院还没有接到凤凰卫视方面对原告起诉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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