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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投能源(600674)七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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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通知及相关材料于2008年7月7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会议于2008年7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投票的董事11名,实际参加投票的董事11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提案报告: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两项制度的提案报告 1、修改《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为: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修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为: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情况自查自纠专项工作的自查和整改报告》 会议认为:公司对本次专项工作高度重视,全面组织布署、认真自查,积极整改,做到了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自查到位、整改到位。 公司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方面情况良好,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努力维护投资者权益,尊重上市公司独立性;公司资金、资产安全,不存在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三会"运作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较严密,有较健全的制度体系;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改进、完善和提高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保障和促进公司健康、稳步发展。 表决结果为: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公司关于资金占用、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情况自查自纠专项工作的自查和整改报告》全文见上交所网站,其中《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安排。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8,678,286元(原为491,290,989元,系实施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根据送转股后的总股数做相应修改)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38,678,286(原为491,290,989)股,均为普通股。 (系实施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根据送转股后的总股数做相应修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此部分为新增)相应的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责任人将按法定程序罢免董事、监事或行政职务。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原为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原为二00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 二、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对公司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力。不得利用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求额外的利益。 第一百六十七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减少关联交易。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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