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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光铝(600673)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00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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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及职权的行使,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5)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二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债券10%以上(含1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发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债券持有人登记日等事项。会议通知可以采取公告方式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1)债券发行人即公司; (2)债券担保人; (3)其他重要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见证意见。 第四章 会议召开的程序 第八条 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第十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100 元面值债券为一表决权。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本期公司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决议生效日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有效。 第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修改需经公司董事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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