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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量重组风雨多 200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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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量重组风雨多
成量股份日前接到了控股股东成都成量集团公司的通报。该《通报》称,作为原成量股份第二大股东的深圳东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因故已与成量集团公司签署了《终止股权转让协议》。此举让成量国有股权重组再起波澜。“东阳光”难照成量去年12月中旬,几番谈判后,同处广东境内的广东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量股份的控股股东———成都成量集团公司签下了《成量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按照该协议,阳之光铝业受让成量股份32126703股,占成量总股本的29%;东阳光实业受让成量国有股14977691股,占成量总股本的13.52%,股权受让总价款为6000万元人民币,随后款项也如期打到了成量集团帐上,成量集团庚即用该笔款项偿还了中行四川省分行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欠款,成量集团的债务重组看似尘埃落地。可是,事情远非这样痛快,就在成量集团将有关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时,中介机构在对股权受让方作尽职调查中发现,同为成量国有股权受让人的阳之光实业公司与东阳光实业公司,双方的高层管理人员存在着非直系亲属关系,由此有构成关联关系的可能。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了规范成量股份的法人治理结构,阳之光实业有限公司经与成量集团公司协商,终止了成量股份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股权有法可依虽然成量集团与深圳东阳光均未承认此宗国有股权转让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但中介机构在对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后所提出的有关关联关系的质疑,仍让人联想到该股权转让遭遇了政策“红灯”。对此,中豪律师事务所黄兴旺律师就该宗重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向记者作了介绍。据黄律师介绍,《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如果成量股份国有股权的两大受让方确实构成关联关系,那么,两者持有的股权就占到了该上市公司股本的42.52%,超过了《证券法》规定的30%的是否需要约收购的界限,因此,应进行要约收购。黄律师同时向记者称,如果获准了要约豁免,则可以不再进行要约收购,但其前置条件是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谁来扮演第二大股东?据了解,与成量集团公司终止股权转让协议的深圳东阳光实业发展公司,原受让的成量股份为13.52%,系成量股份的第二大股东。现在,该公司扮演成量股份第二大股东的计划落空了,但却成为了成量集团的“债主”,相应地,成量虽摆脱了相关银行的债务,而今却又成为了东阳光的负债者,因此,卖了股权来还债就摆上了成量集团的议事日程。成量股份董秘徐晓林先生称,虽然东阳光终止了与成量集团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但这并不影响成量集团的整个资产重组,因为占大头的广东乳源阳之光对成量的资产重组才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有关股权转让的材料已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等待批准。在谈及13.52%的国有股权重新寻找“买主”一事时,成量股份及成量集团公司均出言谨慎。但在重组原则上则比较明确,仍将采取“三不”政策,即在选择成量股份的第二大股东时,不分行业,不分地域,不分企业所有制,只要拥有投资实力,担当起偿还债务的企业,就是合适的人选。据悉,成量股份现有股本11079万股,其中流通股4554万股,去年每股收益0.02元,主要从事量具、刃具加工和出口业务等。(四川金融投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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