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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团(600668)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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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尖峰集团200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尖峰集团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2008年4月11日召开的公司六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上作出决议的。尖峰集团于2008年4月15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股东。 2、尖峰集团于2008年4月15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等事项。 3、2008年4月15日,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公告通知定于2008年5月8日(星期四)上午9时在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尖峰大厦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提前20天以公告方式发出。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5、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尖峰集团董事长蒋晓萌先生主持。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674654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1%。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在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各项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召开。 三、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均为董事会提出并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大会的统计并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674654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1%。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书面的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批准《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4654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 2、批准《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4654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 3、批准《2007 年度财务决算和200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4654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 4、批准《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654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 5、批准《关于资产核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654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 6、批准《2007 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报酬补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654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 7、批准《聘请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654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 8、批准《对外担保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654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 9、批准《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74654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尖峰集团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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