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天地源(600665)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07-9-4
     关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波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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