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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哈药(600664)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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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2、公司A股股票将于2008年3月14日复牌。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8年3月12日下午1: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年3月10日、3月11日和3月12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1号 (三)股权登记日:2008年3月3日 (四)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郝伟哲先生 (六)会议方式:本次会议的举行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征集投票权,下同)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242,005,473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总数为431,705,866股,流通A股股份总数为810,299,607股。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本公司股东(包括代理人)共4,491人,代表股份980,344,22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8.93%。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431,705,866股,占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本公司股份总数34.76%。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代理人)共4,490人,代表股份548,638,354股,占本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7.71%,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4.1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及通过委托董事会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73,696,106股,占本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44%,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3.9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4,480人,代表股份374,942,248股,占本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6.27%,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0.19%。 4、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08年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五、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表决。参加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80,344,22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总数为431,705,866股,流通股股份总数为548,638,354股。 1、总体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980,344,220 633,405,508 346,822,875 115,837 64.6105% 流通股股东 548,638,354 201,699,642 346,822,875 115,837 36.7637% 非流通股股东 431,705,866 431,705,866 0 0 100.0000% 2、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A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结果 号 1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78,892,665 同意178,047,854, 未投844,811 2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146,245,225 反对 3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36,690,663 反对 -普通保险产品-018L-CT001沪 4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1,796,423 反对 5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15,811,333 反对 6 上海市五角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13,881,416 反对 7 青岛港务局西港公司 11,565,498 反对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9,670,878 同意 9 扬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8,164,240 反对 10 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 6,270,978 反对 5、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得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相关股东会议否决了该议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胡晓华律师、赵苗苗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改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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